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勤组织
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考勤管理和汇总工作,对各部门考勤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条 考勤方式
1.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采取上、下班打卡签到方式考勤。
2.员工必须遵照其服务岗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考勤
1.员工应考勤签到以记录出勤时间
(1)员工每日须打卡2次,分别为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
(2)员工未按规定打卡,视为缺勤。
(3)经领导批准,可免考勤签到外,所有员工均须亲自签到,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作息时间调整以基金会通知为准。因工作性质不执行上、下班时间规定的部门、人员可作适当调整,但须到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如对考勤有异议,需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据实核准;
2.考勤以打卡签到时间为依据;
3.超过上班时间上午9:00未打卡视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普通员工罚款1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15元;
4.未到下班时间下午17:00,提前打卡即为早退,早退扣10元/次;
5.未打卡或在次日前未补写未打卡说明的,普通员工罚款10元/次,部门负责人罚款15元/次;
6.全年未打卡次数超过10次(公事外出除外)或者迟到超过15次的,取消一切年终奖和福利。
第五条 旷工
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2.员工旷工1天(含不满一天者),扣除当天考勤工资;
3.员工一个月内旷工3日,或年内累计旷工7日,基金会可予辞退,不需任何事先通知或给予补偿。
第六条 出差考勤
1.出差是指因公需要离京外出办理公务。
2.因公出差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员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出差,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处负责人审批。
3.出差审批单须在出差前交至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需事前与办公室电话沟通。
4.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交办公室考勤人员登记。
第七条 员工外出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者,可申请外出:
1. 上级交办需要外出的事务;
2. 在工作上遇偶发事件需外出办理的事务;
3. 本岗位需外出办理的事务。
外出规定:
1. 凡外出办事的员工,须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实行事前登记制度。
2. 员工外出办事需由其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
3. 外出人员在外出办事结束后,须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填写返回时间。
特殊情况:
若发生上、下班忘记打卡,或打卡机无法识别指纹打不上卡的情况,可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后找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月底考勤依据。
外出注意事项:
1.私自外出,且未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登记者,考勤视为旷工。
2. 员工外出请注意交通安全,保持手机畅通,有基金会未接电话应及时回复。如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不能在预估时间内返回者,应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行程。
3. 每月由办公室以《考勤统计表》和《员工外出登记表》为依据统计出勤情况。
第八条 请假、休假管理
假期分为法定节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全部按照自然日计算。
第九条 请假规则
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呈报审批,批准后在请假日(或时间段)前将假条提交办公室作为考勤凭证。特殊情况,应提前电话申请,并于复工当日填写请假单交部门负责人补签后,递交办公室核准,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1.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2.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办公室核准后报请秘书处负责人、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先未得到批准的缺勤,按旷工处理。
2.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的须经理事长批准,事假期间不发放考勤工资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3.员工参加子女所在学校召开的家长会,凭学校通知不记事假。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全额发放考勤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 病假
1. 员工因病必须治疗、休息或住院,可申请病假;病假须如实告知办公室具体病因、家庭地址等信息,如病状严重(超过3天)或是其他传染性疾病,须提供医院病历证明,如有必要应当进行工作转接;
2. 请假时须附医院的医疗证明,急症或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5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3. 病假能够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经办公室核准属实的可发放病假期间70%基本工资。
4.逾期未销假、也未申请延长假期者视为旷工,病假期间如病情好转提前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婚假
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签署劳动协议后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男员工年龄 | 女员工年龄 | 婚假天数 |
大于或等于22周岁 | 大于或等于20周岁 | 10天 |
说明: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
2.婚假天数的计算以领取结婚证时的年龄为准。
3.婚假须在结婚一年内休假。
4.员工婚假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做好交接工作;同时提前10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5.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期间,全额发放考勤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 丧假
直系亲属去世,员工可以休丧假3天;丧假期间,全额发放考勤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十六条 产假
1.怀孕员工开始妊娠第3个月至第6月末,每月享有一天产检假;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享有两天产检假;第9个月开始至产前每周享有一天产检假。产检假全额发放考勤工资和岗位工资。
2.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陪护假,正常的3天,晚育10天。申请陪护假需出具能证明其子女出生日期或配偶预产期的相关证明。
4.凭医院证明,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5.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4周向办公室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
6.休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相关待遇,基金会不支付工资。
7.保胎假由医生开具证明,视同病假。
第十七条 哺乳期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不含路程时间)。
第十八条 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2.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工作期限确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3.新进员工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的,但在本基金会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为:(当年度在本基金会剩余天数÷365天)×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为年休假假期。
5.年休假按自然年度计算,有效期为一年,不累计到下个年度。
6.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了上述第6款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8.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有正常的考勤工资和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其期限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处理与工伤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22年3月9日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考勤管理的补充规定
按照情防控的要求,有规定从外地返程的人员,从重大疫情灾区返程的人员,建议或强制在家自我隔离14天。自我隔离期间,可用年假安排,如无年假,以事假安排。
员工因疑似感染者被隔离而不能提供劳动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疫情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和防控要求,在未经基金会领导同意情况下,擅自出京且回京后未在第一时间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及单位上报信息,导致疫情防控安全出现隐患,按事假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