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 薪酬管理相关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用人体制机制,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薪酬福利由基础薪酬、岗位薪酬和绩薪酬等构成。
全职员工的基础薪酬为北京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薪酬分为 3 级 4 档;每级 3-4 档相当于上一级的 1-2 档。
职级 岗位薪酬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5500 | / | / | 4 档 |
4500 | / | / | 3 档 |
3500 | / | 4 档 | 2 档 |
3000 | / | 3 档 | 1 档 |
2500 | 4 档 | 2 档 | / |
2000 | 3 档 | 1 档 | / |
1500 | 2 档 | / | / |
1000 | 1 档 | / | / |
新入职全职员工试用期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基本工资(基础薪酬+岗位薪酬)按照 80%发放。
全职员工入职定级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议,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定;全职人员自入职时起,以半年为期可申请调薪,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定。
第四条 绩效薪酬的考核与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劳务费用及实习生津贴费用根据实际协议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安全、卫生医疗、教育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北京景 星公益基金会章程》《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于奖惩管理:
(一)员工表现优异主要以绩效奖金予以鼓励;
(二)员工工作对基金会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由秘书长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级别依次为:口头批评、扣除绩效奖金、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 2022 年 3 月 9 日第 2 届理事会第 2 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