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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2023-07-12 17:33:01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 薪酬管理相关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用人体制机制,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薪酬福利由基础薪酬、岗位薪酬和绩薪酬等构成。

全职员工的基础薪酬为北京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薪酬分为 3 级 4 档;每级 3-4 档相当于上一级的 1-2 档。

职级

岗位薪酬

 

一级

 

二级

 

三级

5500

/

/

4 档

4500

/

/

3 档

3500

/

4 档

2 档

3000

/

3 档

1 档

2500

4 档

2 档

/

2000

3 档

1 档

/

1500

2 档

/

/

1000

1 档

/

/

新入职全职员工试用期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基本工资(基础薪酬+岗位薪酬)按照 80%发放。

全职员工入职定级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议,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定;全职人员自入职时起,以半年为期可申请调薪,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定。

第四条  绩效薪酬的考核与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劳务费用及实习生津贴费用根据实际协议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安全、卫生医疗、教育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北京景 星公益基金会章程》《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于奖惩管理:

(一)员工表现优异主要以绩效奖金予以鼓励;

(二)员工工作对基金会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由秘书长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级别依次为:口头批评、扣除绩效奖金、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 2022 年 3 月 9 日第 2 届理事会第 2 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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