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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2023-07-12 17:28:35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审批、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合同谈判须至少由两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的签约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持有法定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且授权代表必须对本基金会负责。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七条 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优先使用基金会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内容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以下事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合同双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基础信息

2、正文部分,需包括双方达成合同内容的具体描述、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

第九条合同纠纷一般应由基金会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和提高成效为宗旨,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流程上报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2、下列情况下合同理事长审批:

1)秘书长直接负责谈判、接洽的合同;

2)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3、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由理事长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如下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成效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主责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三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四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七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尚无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基金会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基金会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八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十九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基金会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发票、收货单等有关凭证;

3、合同收支相关财务账单

4、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5、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三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七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负责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季报表”。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 本制度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22年3月9日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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