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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2023-07-12 17:24:28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流失、不损失、充分利用;体现价值。

第四条  无形资产按来源分为以下几类: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  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三)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对使用单位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四)保证资质证书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扩散、不擅自出借证书(包括集体荣誉、获奖工程、科技成果、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第七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无形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九条  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十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和业务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等因素采购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无形资产应本着“先计划、再审批、最终采购”的原则进行购置。软件及小金额的购置可实施简单程序,但也必须履行事前计划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大额无形资产的购置按有关招标管理制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财务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孰低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并进行摊销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处置申请表,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第十五条  财务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处置申请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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