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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使用管理办法
2023-07-12 17:23:57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财务制度,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1、基金会设立专人管理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2、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3、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4、使用捐赠票据时应按票据号段顺序,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5、对使用完的捐赠票据,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接受财政部门票据年检。

   6、不得遗失、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

   7、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8、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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