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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3-07-12 17:17:06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形态和用途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

(三)通讯设备;

(四)办公家具;

(五)运输设备。

第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来源分为以下五类: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后续支出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固定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七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九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十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即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率(原值的5%以内)确定其折旧率。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三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基金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本着“先计划、再审批、最终采购”的原则进行购置。小型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可实施简单程序,但也必须履行事前计划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有关招标管理制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办公室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应当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秘书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固定资产预算,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生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失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说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须按固定资产现值予以赔偿。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毁,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在变卖时,变卖价格以售购双方协商价即市场价格为主,并适当参考该资产账面价值和净值等资料。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如盘亏,意外毁损,均应查明情况及原因。如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毁损、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照价赔偿,财务部门作资产减少处理,并将有相关报告和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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