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合理、合法、合规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不允许报销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允许使用虚假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2、节约原则。费用支出应当坚持资源节约、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公开透明、留下痕迹的原则。
第三条 费用类型
费用分为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
1、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了实现基金会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如交通、通讯、差旅等相关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原则上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外开支需单独审批。
2、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如理事会、年会工作经费和行政办公支出等。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
报销市内交通费需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申请单”,注明原因、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主要指执行和管理公益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2、报销时需填写“报销申请单”,注明用途、时间、人员和地点,人均消费不得超过300元/次。
3、就餐要厉行节约,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
第七条 通信费
通讯费指移动电话的通讯费用,通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与调整。
第八条 防暑降温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6-8月发放防暑降温费,每月60元。
第九条 按规定比例提取或缴交的费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及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审批流程
1、费用支出实行归口管理,以部门为单位,办好审批流程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交办公室。
2、各项费用均由部门负责人先审批签字,再报秘书长审批签字。
3、秘书长费用先由办公室审核,再由理事长审批签字;理事长费用先由办公室审核,再由秘书长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其他
1、重大项目活动费用的管理,单独预算,并按审批预算方案执行。
2、费用项目的设置,由办公室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 内 交 通 费 报 销 审 批 单 | ||||||
序号 | 日期 | 报销交通费原因 | 出发地点 | 到达地点 | 交通工具 | 金 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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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报 销 申 请 单 | ||||
部门 | 人数 | |||
时间 | 地点 | |||
目的 | ||||
报销金额(大写) ¥ 元 | ||||
参与人员: | ||||
经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