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接收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有关规定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艺术品、历史文物、出版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短(长)期投资资产、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等。
第二章 募集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捐赠方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基金会据此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及时登记造册。同时,与捐赠方签订《受赠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于每月25日向办公室报送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清单,办公室根据清单及时登记账簿。
第七条 各部门和办公室定期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基金会每年定期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盘点,各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抽盘,并报送盘点和抽盘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发生盘亏、毁损或长期不能实施捐赠情况下,可以报废处理、进行核销。对于报废的资产要严格管理、逐级审批。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捐赠。由受助单位提出捐赠申请,基金会对受助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方可进行捐助。同时,与受助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条 在捐助的非货币性资产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受助单位或其委托的接收人需在基金会制定的《捐赠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并及时将此函反馈给基金会以严格捐赠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办公会议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