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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2023-07-12 17:10:33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基金会财务报告由办公室编制,主要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基金会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条  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一)资产负债表重点反应基金会截止日期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业务活动表重点反映基金会的运行情况;

(三)现金流量表重点反映基金会的现金流量情况。

第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基金会财务报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或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采用外币计量的项目,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格式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基金会内部管理使用报表,由办公室制订。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十五条  所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发生较大变更的,应陈述相关理由。

第四章  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内容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数据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明细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范围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交易和事项。

(四)格式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委托审核

(一)自行审核: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委托审核: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编制部门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编制。

第五章  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电子数据应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七章  财务报告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是财务报告编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按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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