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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23-04-10 16:04: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基金会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设信息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

第四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基金会信息公开采用互联网公开和纸质公开两种方式。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后, 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开。同时,将基本信息纸质版置于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办公室,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章   基本信息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如下基本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秘书处、监事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募捐信息公开

第八条基金会开展线下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基金会及合作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如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基金会开展线上(互联网)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及具备互联网筹款资格的平台合作开展。基金会及合作单位应将募捐方案依法备案,取得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布募捐方案,同时在基金会的官网、官微、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布募捐方案,履行募捐公开信息公开义务。如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四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开展的项目自该项目批准立项后三日内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十三条基金会项目结束后30日内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基金会为某项目公开募捐的,在公开项目信息的同时,需附上公开募捐的活动名称、活动方案、募捐结果等。

第十五条基金会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基金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同时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资产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基金会发生章程或者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自上述信息形成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基金会公开资产变动信息时,应公开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六章 关联交易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九条基金会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自关联交易发生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基金会公开关联交易信息应包括关联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七章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的,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项目是由慈善信托支持时,公开项目信息时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开。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其它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自拟公开制度生效后30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上述信息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在发布招募公告的同时公示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项目信息、募捐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慈善信托信息等其它的信息有直接负责人的情况,直接负责人自信息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管理人员处归档收集。其它无直接负责人的需公开的信息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采集。

第三十条基金会信息归档收集前的采集、整理、编辑由信息直接负责人按照基金会的统一要求完成。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对归档收集后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拟公开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对信息归档收集前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对归档收集后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自信息归档收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批准公布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的更正、更新、撤换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确保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一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建立信息公开档案,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章 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因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处罚情况及直接负责人过错程度依照基金会相关制度予以惩罚。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理事会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权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22年3月9日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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