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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2023-04-10 16:0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为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使命、价值观;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项目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为本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与指导;

(二)参与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参与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对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须提供必要的保障、激励支持;

(二)志愿者得到志愿服务计时支持,并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得到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

(四)志愿者接受正式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六)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终止志愿服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长期志愿者(连续5日以上)应当签署志愿服务协议;

(三)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公益性、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自觉对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进行无限期保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及捐赠人信息、受助人信息等基金会要求需保密的资料);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名称为:“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队”;设队长1名,由志愿者推选;若无志愿者担任队长时,队长可由秘书处指派。


第四章 志愿者保障与激励

第十二条 根据志愿者要求,基金会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鼓励,如制作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第十三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给予志愿者应有的服务补贴(如餐饮和交通费用)、保险或安全保障等;志愿者补贴费用标准参考基金会相关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2年3月9日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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